浙江温州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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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本局受理黄程相的工伤认定申请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其他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一、送达文书:《工伤认定决定书》温龙工决(【****】*****号)二、内容:申请人:黄程相;职工姓名:黄程相;性别:男;年龄:**;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温州市******;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机械设备修理工;申请时间:****年**月**日;事故时间:****年**月**日;事故地点: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炮台路过桥周边沙场内;诊断时间:****年**月**日;诊断机构: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口,胸部;医疗诊断结论:肋骨骨折、胸痛、多发伤;右下前牙**脱位。黄程相于****年*月*日*时**分许,在其单位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炮台路沙石场内维修机器过程中,不慎从对辊机出料带架子上摔落受伤,后被送往温州医科大学附二院就诊。黄程相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articlecontent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