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美莹水果店经营不合格妃子笑荔枝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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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细览 头部区域 start 分享开始 微信X索 引 号:*********/****-*****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发文机关: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年**月**日 **:**名 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美莹水果店经营不合格妃子笑荔枝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文 号:无主 题 词:无时 效 性:有效信息公开细览 头部区域 end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美莹水果店经营不合格妃子笑荔枝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对东方八所美莹水果店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批次妃子笑荔枝,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陈美琼。检验机构: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二、核查处置情况?(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年*月**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D**************JD*),报告显示,东方八所美莹水果店****年*月**日购进的妃子笑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标准指标:≤*.*mg/kg,实测值:*.**mg/kg)不符合GB****-****《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将《检验报告》送达该水果店,已对该水果店现场进行检查和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二)产品控制情况由于该批次妃子笑荔枝已全部销售或报损,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妃子笑荔枝。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妃子笑荔枝,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年*月**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东方八所美莹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妃子笑荔枝,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东方八所美莹水果店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妃子笑荔枝的进货单据、进货时间、进货单位,在进货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妃子笑荔枝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在知道自己经营的妃子笑荔枝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东方东方八所美莹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妃子笑荔枝的行为,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相关文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