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镜市监罚告〔****〕***号
芜湖******: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年*月**日,我局接到举报人胡立的电话举报,称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注册成为你单位的法人,要求撤销登记。****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万达广场二期*号楼***室现场检查,现场为芜湖******,现场未见你单位。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年**月**日,你单位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被公告吊销。通过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衡磊司鉴[****]文鉴字第***号)鉴定意见: *、送检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胡立****年*月**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名字迹“胡立”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胡立”不是同一人笔迹;*、送检的“股东签字:胡立****年*月**日”的《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签字处签名字迹“胡立”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胡立”不是同一人笔迹;*、送检的“乙方:(承租人签名)胡立****年*月**日”的《租赁合同》中乙方处签名字迹“胡立”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胡立”不是同一人笔迹。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至****年*月*日未收到任何异议。****年*月**日,我局通过易政网分别向镜湖区金融监督管理局、镜湖区公安分局、镜湖区税务局、镜湖区人社局、镜湖区法院发出征询意见函,至今均无异议。****年*月**日,我局通过邮政向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发送征询意见函,****年*月**日显示签收,至今无异议。****年*月**日,******股东孙雪梅、委托代理人尹宏宇发送询问通知书,孙雪梅于****年*月**日签收,但未在规定时间前来接受询问调查,尹宏宇因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联系,邮件于****年*月*日退回至我局,现无法取得联系。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于****年*月********登记,构成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号)第三条第二款:“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陆上上,何文婧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楼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