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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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答: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具体包括: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在执法实践中,陈述和申辩是每个执法案件不可避让的环节,因为陈述和申辩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应当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来源:省水利厅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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