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肃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郭勒河、二道川沟、西水沟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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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号)要求,肃北县于****至****年分批次对党河等**条河流以及德勒诺尔湖等*座湖库河湖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年**月,肃北县对南宁郭勒河、二道川沟、西水沟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根据现场实际进行了调整,现就调整后划界成果予以公告,南宁郭勒河、二道川沟、西水沟*条河流划界成果以此次公告为准。
一、划界范围
*.南宁郭勒河河道管理范围自肃北县**°**'**.***″,**°**'**.***″起,至**°*'**.***″,**°**'**.***″止,河道中心线长**.**公里。
*.二道川沟河道管理范围自肃北县**°*'**.***″,**°**'**.***″起,至**°**'**.***″,**°**'*.***″止,河道中心线长**.**公里,。
*.西水沟河道管理范围自肃北县**°**'*.***″,**°**'**.***″起,至**°**'**.***″,**°**'**.***″止,河道中心线长**.**公里。
二、划界内容
根据甘肃省地方标准《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T ***-****)划定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防洪涉河项目,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要求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限的市(地)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划界标准
根据甘肃省地方标准《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T ***-****)规定:有堤防或有治理规划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或规划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无治理规划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
四、划界成果五、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肃北县人民政府****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