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关于核定我县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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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改价调[****]***号)和《湖南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局对梅花洞水库、茅岭水库、太平水库、半山水库、龙溪水库、炉观坝水库、车田江水库等灌区农业灌溉供水成本监审报告,参照相邻县市价格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现核定我县农业用水价格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农业用水按立方米为用水单位实行计量收费。其中粮食作物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元,经济作物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元。 *.尚不具备供水计量条件的暂按亩均收费。其中粮食作物每亩最高不超过**元,经济作物每亩最高不超过**元。 二、农业供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在农业供水主管部门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凡超定额(水权总量)用水均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用水定额(折算后)超初始水权定额*至**%(含**%)的超出部分按*倍农户终端水价执行,超定额**%(不含)至**%(含**%)的超出部分按*倍农户终端水价执行,超定额**%(不含)的超出部分按*倍农户终端水价执行。 三、请你局加强灌区管理,改善服务态度,做好价格服务收费公示,利用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广泛理解和支持,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四、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从****年**月**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附:关于核定我县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新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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