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市监处罚〔2023〕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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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开始视频结束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市监处罚〔****〕***号?当事人:德江县亿果联水果店?(先末)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LEJ***C?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惠田三期*-*-*号经营者:先末****年*月**日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水果店内经营的香蕉抽样送检,并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进行检验,****年*月**日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标准指标≤*.**,实测值*.***)。****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香蕉的检验报告(编号:XBJ*****************)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应享受的权利,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检验不合格该批次的香蕉,并将检查情况制作《现场笔录》*份。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水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于****年*月**日立案调查。****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下达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德市监立案通〔****〕***号)。????****年*月**日执法人员收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份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份。?????****年*月*日执法人员对供货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份。 ???****年*月**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份。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在我局注册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惠田三期承租*-*-*号门面*间,经营面积:**平米,从事水果销售等经营活动。****年*月**日当事人在德江县香树园水果批发店张记鲜果处(张连奎)以*.*元/斤的价格采购香蕉**斤,然后在自已的水果店*.**元/斤销售,至****年*月**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的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检验报告*份(编号:XBJ*****************),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的位置及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检验不合格该批次香蕉的事实;证据四、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采购时间、来源、采购数量、销售数量、进、销价格的事实; 证据五、租房合同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是租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德市监罚告〔****〕***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月**日向本局提出减轻处罚申请,其理由:*、本人是反乡创业青年,刚开业不久,做生意没有经验;*、生意不景气,家庭经济困难;*、本次不合格水果是抽检不合格,在采购产品是不知道是不合格产品,本人没有主观故意,请求从轻处罚。本局通过核实,决定对其申请采信。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水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水果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今年*月才刚刚开业,经营面积小(**平米)该批次不合格的香蕉货值金额不大,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人民币****元;以上两项合计****.**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家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农行、工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视频开始视频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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