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与龙马大道交叉口东南侧一宗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宗地编号510500-2018-D-013(城北片区007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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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与龙马大道交叉口东南侧一宗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宗地编号******-****-D-***(城北片区***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四川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GR****SC*******-*项目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与龙马大道交叉口东南侧一宗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宗地编号******-****-D-***(城北片区***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资产类别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名称
泸州市江南******转让标的所在地区挂牌价格
**,***,***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转让说明事项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 查询方式:(意向受让方来函查询)
二、其他事项:
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者
宗地位置
产权证号
证载用途
估价设定的用途
容积率
估价期日实际土地开发程度
估价设定的土
地开发程度
剩余使用权年限(年)
用地面积(㎡)
单价(元/㎡)
总地价(万元)
实际
规划
设定
泸州市江南******
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与龙马大道交叉口东南侧
川(****)泸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商住用地
商住用地
*
≤*.*,≥*.*
*.*
宗地外“六通”,宗地内场地平整
宗地外“六通”
,宗地内场地平整
住**.*年、商**.*年
*****
****
****.****
三、上述土地估价结果的限定条件:
*、土地权利限制:出让住宅用地,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明确的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权利限制外,无其他特殊权利限制状态。
*、基础设施条件:道路状况:已通;通电状况:已通; 供水状况:已通; 排水状况:已通;供暖状况:无;供气状况:已通;通讯状况:已通;宗地内:场地平整。
*、容积率设定:宗地规划容积率为≤*.*,≥*.*,本次评估设定容积率为*.*。
*、其他限制条件:见估价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四、估价对象概况*、土地登记状况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川(****)泸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权利人:泸州市江南******
坐落: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与龙马大道交叉口东南侧
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土地权属性质:出让
使用终止日期:住****年**月**日、商****年**月**日四至: 东:邻玉井街;
南:邻规划道路;
西:邻学士院馆住宅小区;
北:邻希望大道。
*、土地权利状况根据川(****)泸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知悉;估价对象作为城区国有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泸州市江南******,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至评估基准日不存在拖欠地价款、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也未设置抵押担保、地役权、租赁权、地上地下等他项权利限制。*、土地利用状况(*)实际利用状况至估价基准日,宗地内场地平整,宗地上无建筑物,实际容积率为*。(*)规划利用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获得以下土地规划信息: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米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
五、个别因素
委估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商住,其开发程度及个别因素条件如下:
*、宗地位置估价对象坐落于龙马潭区城北关口片区,位置较优。*、宗地面积与形状估价对象宗地总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面积适中,对土地利用无影响。
*、宗地形状
宗地形状呈长方形,对土地利用无影响。*、开发程度估价对象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已达宗地外“六通”(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路),宗地内场地平整。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路),宗地内场地平整。*、工程地质条件
地质构造以缓倾褶皱为主,无大的褶皱、断层构造,属相对稳定地带。地基承载力**—**T/m*,呈稳定性中等。*、地形条件宗地三面临道路,北与希望大道标高相差*米,东与玉井街标高相差*-*米,南与规划道路标高相当。
*、规划条件
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米,建筑密度:不高于**%,绿地率:不低于**%,商业兼容比例要求:设置适量配套商业用房,满足片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规模不超过计容面积的**%。本次评估结合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设定估价对象容积率为*.*,建筑密度为**%,绿地率为**%,商业建筑面积占计容面积的**%。
*、土地剩余年限
估价对象于评估基准日,尚余住宅用途**.*年、商业用途**.*
年。
*、土地权利状况
估价对象为出让土地,未设置他项权利。
六、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知悉: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出让终止日为住****年**月**日、商****年**月**日,于评估基准日,尚余住**.*年、商**.*年。考虑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原则及本报告估价目的,我们按估价对象实际剩余使用年限设定。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估价对象规划容积率不高于*.*、不小于*.*,建筑密度≤**%,控制高度:≤**米,绿地率≥**%。根据合法原则和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容积率为*.*,建筑密度为**%,绿地率为**%。至估价期日,估价对象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气、通讯、通路),宗地内场地平整。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气、通讯、通路),宗地内场地平整。本报告估价对象的价格定义为:在估价期日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估价对象在设定为出让权利状态、用途为商住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期为住**.*年、商**.*年、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电、通讯、通路),宗地内场地平整和容积率为*.*、建筑密度为**%,绿地率为**%及未设定他项权利等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其它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