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以案释法】未成年人文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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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岁的戴某某陆续三次到李某所开的“复刻刺青”文身店进行大面积文身。其中,第一次文身系戴某某为了覆盖其身上原有的文身,第二、三次文身的图案有手臂上的花、树叶、手枪,支付费用****元。戴某某父母发现其文身后,为避免对戴某某办理入学造成影响,戴某某于****年*月*日到长沙某美容医院签订协议并进行文身清洗,共花费*****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退还戴某某文身费用****元,并判决李某赔偿戴某某的文身清洗费用*****元。述评:文身属于在人体皮肤进行侵入、改造的行为,具有难复原、易被标签化等特质,尤其是未成年人,进行文身可能对其日后入学、就业、参军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对于涉及未成年的文身活动应依法加以限制。李某作为专门从事文身的经营者,明知文身直接构成对身体的侵入、改造,在未确认戴某某系成年人,或戴某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对戴某某进行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一方面,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的监护管理,引导其合理看待文身,另一方面,文身从业者应提高社会责任感,坚守道德底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