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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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韩二看等*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号,联系电话:****-********)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特此公告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年**月**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韩二看**********************年*月**日**时**分,韩二看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文溪新村*区***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韩二看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洪志发**********************年*月**日*时**分,洪志发驾驶无号牌的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仙华街道月泉东路与金垒大道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洪志发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徐小将**********************年**月*日**时**分,徐小将驾驶牌号为浙G*C**M的小型面包车行至浦江县文溪东路***号地段,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张光平**********************年*月**日*时*分,张光平驾驶牌号为苏B*G*W*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浦江县联古线(联盟-古塘)*公里***米浦阳街道梅山村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事故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元的处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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