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松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编号:2023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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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情况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的浙土字(******)A[****]-****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松阳县****年计划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松阳县龙湖区块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至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西屏街道五村集体土地面积为*.****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顷,其他土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西屏街道六村集体土地面积为*.****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林地*.****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顷。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松政办发〔****〕**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公布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指导中心〔****〕*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松征收指导中心〔****〕*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A[****]-****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由松阳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七、本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附件:附件:项目勘测定界图.pdf松阳县人民政府****年**月**日本文授权本网站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下载附件: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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