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以案说法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农兽药典型案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乐山市农业农村局深入开展“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深入治理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停用兽药使用问题,以及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行为,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冯某对豇豆使用噻虫嗪农药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案情简介:****年*月**日,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冯某自产豇豆进行抽样检查,抽检数量为*KG,抽样基数:**kg,生产日期:****.*.**,剩余**kg对外售出,售价*元/kg,获取**元。
****年*月**日,峨眉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测结论显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噻虫嗪的检测结果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产品本批次抽查不合格。冯某生产的豇豆噻虫嗪农药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年*月**日,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年*月**日,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豇豆噻虫嗪含量超标无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年*月**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本案中,当事人主体是农户,货值金额**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人民币***元。
案例*:梁某对豇豆使用克百威农药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案情简介:****年*月*日,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在对豇豆开展专项抽检中,抽检了当事人梁某种植销售的豇豆*KG。
****年*月**日,乐山市农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检测结论显示:该样品所检的有限量要求的项目中克百威不符合GB****-****、GB****.*-****要求,该样品本批次抽检检验为不合格。梁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年*月*日,经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年*月*日,向当事人梁某送达了乐山市农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年*月**日,对当事人梁某做了询问笔录,梁某对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的事实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元。
案例*:范某对水产品(小龙虾)使用国家禁止农业投入品(呋喃西林)案
案情简介:****年*月**日,井研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四川******对范某养殖池塘中的小龙虾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池塘为*号池塘。
****年*月*日,经四川******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号池塘中抽检的小龙虾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的规定,呋喃西林代谢物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为阳性,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第一项“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之规定。
****年*月**日,井研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王村镇某某村某组当事人池塘处,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年*月**日,经井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鉴于当事人池塘中已经没有小龙虾,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对自己池塘涉及的水产品消除危害后果。依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六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井研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