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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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中心、海事中心、县乡公路中心、交通项目中心: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交建〔****〕***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经市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监督。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亳州市交通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交通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以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一)列入省、市交通建设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跨Ⅳ级航道的桥梁、隧道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列入省、市交通建设计划的***吨(含***吨)至****吨的港口工程、Ⅲ级以下航道工程、****吨级以下的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由市级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四)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监督管理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三、省、市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四、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交建〔****〕***号)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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