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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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邱宗生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藤县和平镇新良村村民邱宗生因承包藤县华润储能电站送出线路(塔基)项目,于****年*月在藤县和平镇新良村“上题思”、太平镇柴咀村“方塘”(地名)一带勾挖平整林地硬华塔基。经鉴定,邱宗生占用林地面积****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 ****/**/** 藤县林业局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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