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邱宗生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藤县和平镇新良村村民邱宗生因承包藤县华润储能电站送出线路(塔基)项目,于****年*月在藤县和平镇新良村“上题思”、太平镇柴咀村“方塘”(地名)一带勾挖平整林地硬华塔基。经鉴定,邱宗生占用林地面积****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
****/**/**
藤县林业局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