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宛环责改字〔2023〕1 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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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南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 地址:南阳市新店乡菱角池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长进 我局于****年 * 月 **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经营活动中,喷漆房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有效收集处理挥发性有机废气,影响了周边环境。以上事实,有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场录像;异味和废气产生源的照片、录像;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在喷烤漆过程中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我局将在**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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