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宛环责改字〔202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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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X*M**G地址:南阳市官庄工区产业集聚区天山路法定代表人:薛冰我局于 **** 年 * 月*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调试生产过程中,废油桶处理车间废气、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气体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解析+RCO催化燃烧装置”主排风机正在运行,但是脱附风机未运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生产台账记录、“活性炭吸附解析+RCO催化燃烧装置”脱附风机未运行的照片、录像;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废气治理项目承包合同、废气治理设备使用说明书、排污许可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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