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公自然资执罚 [2023] 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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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 [****] 第**号
被处罚单位: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二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村委会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委会于****年*月至**月,未经审批,擅自在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民族大街南侧位置占地****平方米,其中:集体建设用地***平方米、耕地****平方米、林地****平方米硬化地面建设二十家子村公共设施内广场、甬路、凉亭、长廊,所占用的耕地和林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村委会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村委会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和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罚款人民币:*****.**元即(耕地:**元/平方米×****平方米,林地:**元/平方米×****平方米和建设用地*元/平方米×***平方米)。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张永彪杨洪瑞
电 话:****-*******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