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亳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民罚字〔2023〕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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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当事人: 亳州市消防科技服务中心
住所(地址):亳州市谯城区消防指挥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文浩 职务: 理事长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年、****年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撤销登记 。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 或者安徽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亳州市民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