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市一环路甄好自选商店1批次不合格食...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宁乡市一环路甄好自选商店销售的鲫鱼有*批次食品不合格,内容为“经抽样检验,兽药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单位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我单位对宁乡市一环路甄好自选商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经营不合格鲫鱼。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从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红联市场水产交易区*号的益阳市资阳区昌钟海鲜水产经营部以**元/ 公斤的价格购进“鲫鱼”**.*公斤,尔后以**.*元/ 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至****年*月*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元,获利***.*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鲫鱼”时,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未索取检验报告及产地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并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之规定,其行为符合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节,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款****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元,上缴国库。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