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关于准予佛山市禅城区至达社会服务发展中心住所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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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附件佛山市禅城区至达社会服务发展中心: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决定:  准予佛山市禅城区至达社会服务发展中心住所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鹤园街**号*楼”变更为“佛山市禅城区福宁路***号君宁大厦*座写字楼****房之一”。  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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