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19号“金港湾府”项目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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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能源(集团)******转让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号“金港湾府”项目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新疆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N****FC******项目名称 新疆能源(集团)******转让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号“金港湾府”项目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资产类别 房产转让方名称 新疆能源(集团)******转让标的所在地区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转让说明事项 一、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新建*栋商业楼,*栋底商住宅楼,地下建筑*层,停车场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等,其中最大单体面积*****.**㎡,最大单体高度**.*米。截止评估基准日,该在建工程施工进度详见《在建工程施工进度表》。 二、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坐落于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新(****)不动产权第*******号,土地权利人为新疆能源(集团)******,使用权面积为*****.**㎡(产证附记页记录:该宗地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出让城镇住宅用地面积****.**平方米,出让商业用地面积*****.**平方米,根据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中心《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证通知书》(编号:****-(经)**号),划拨配建公共租赁住宅房用面积***.**平方米,实测宗地面积*****.**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权利类型为出让,商业用地终止日期****年**月**日,住宅用地终止日期****年**月**日。宗地红线外基础设施条件达到“七通”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气,宗地内平整。 三、转让方已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在自治区发改委立项备案取得《乌鲁木齐市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编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等相关证书。 四、根据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在建工程投资****.*****万元,土地投资****.******万元。 五、因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评估基准日后未停工,其过渡期(评估基准日至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内产生的费用包括:过渡期内发生的工程进度款、项目部人员工资及其他与该项目相关的必要支出。该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项目成交后,由转受让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数确定。 六、该项目立项投资总计*****万元,实际投资金额应以最终审计报告结论为准。项目成交后,转受让双方须持认定项目投资达到**%的审计报告方可办理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转让标的价格为含税价。 八、本次转让方新疆能源(集团)************就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号“金港湾府”项目存在合作关系并签署了系列协议。本次项目成交后,转让方******解除相关合作协议,受让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应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解除“房地产开发系列协议”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达成共识,并以该共识为******共同签署三方协议。无论任何原因,************签署上述三方协议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应承担转受让双方的交易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及公告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将保证金的**%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转让方有权终止并解除本次交易项目,另行处置交易标的。 九、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EPC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为******,总承包合同总标的金额为*.**亿,截至评估基准日完成产值****.**万元。受让方受让该项目后不得更换EPC总承包单位,并应当与转让方、EPC总承包单位就原金港湾府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并由受让方承继原(EPC)总承包合同中的权利及付款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十、“金港湾府”项目部现有人员**名,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项目成交后,项目部聘用人员去留问题由受让方决定,因继续用工或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赔偿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一、本次转让的“金港湾府”项目已就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技术咨询、广告推广等配套服务签订了服务协议,受让方受让该项目后应当与转让方、上述服务方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并由受让方承继原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及付款义务,受让方若更换上述服务方,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十二、本次转让的“金港湾府”项目已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要妥善处理并承担履约或解约的后果及相关责任。具体招商引资进展及已签署的合同内容由意向受让方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向转让方了解详细情况。 十三、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产权性质、土地使用权情况、标的瑕疵、开发进度、在建工程项目欠付及待付费用以及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协议、解约的法律后果、履约可行性、项目部人员情况等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资产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四、意向受让方须到场对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现场查勘,报名时须持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十五、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相关合作协议等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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