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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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受理吴明文的工伤认定申请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其他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一、送达文书:《工伤认定决定书》温龙工决(【****】*****号)二、内容:申请人:吴明文;职工姓名:吴明文;性别:男;年龄:**;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建筑和工程施工人员;申请时间:****年**月*日;事故时间:****年**月**日;事故地点: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温州高新文化广场;诊断时间:****年**月**日;诊断机构:温州市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眼部;医疗诊断结论:(左)泪小管断裂;(左)眶骨骨折;(左)眼球内陷;(左)眼睑裂伤(术后)。吴明文于****年**月**日**时**分许,在其单位承建的温州高新文化广场工地地下室从事水电工作过程中,左眼不慎被工友操作的升降机碰伤,后被送往温州市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吴明文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articlecontent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