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赵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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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月因保管不善,将夹房监证字第*******号、夹国用(****)第****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紫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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