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市鹏泰百货贸易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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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宁******销售的香芹(芹菜)有*批次食品不合格,内容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单位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我单位对宁******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经营不合格香芹(芹菜)。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宏峰蔬菜批发经营部处以*.*元/kg的价格共购进了**kg香芹(芹菜),购货金额共计***元。尔后,在其店内以香芹(芹菜)*.**元/kg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本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止,当事人已将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全部销售完毕, 销售金额***.**元,获利**.**元。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张贴在店内。在购进上述批次香芹(芹菜)时查验和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商开具的销售单据以及产品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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