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湖南沁宁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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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湖******销售的生姜有*批次食品不合格,内容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单位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我单位对湖******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经营不合格生姜。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从宁乡朱燕舞蔬菜店购进**斤生姜。进货时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地证明。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国******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相应的产品,并制定整改措施。至案发之日止,该产品以已全部售出,获利为**.*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事后积极召回,并进行整改,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其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节。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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