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吉水县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新建工程(吉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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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新建工程(吉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二次变更吉水县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新建工程(吉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项目*标段于****年**月*日上午**点**分时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水分中心公开开标,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共***家施工投标单位上传了投标文件,并于****年**月*日进行了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月**日进行了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次变更,招标人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次变更公示期间接到关于吉水县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新建工程(吉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标段投诉书,经县发改委、县水招办等行业监管部门及招标人核实,依据核实结果,现对吉水县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新建工程(吉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标段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二次变更,公示如下:吉水县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新建工程(吉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项目*标段第一排序人:******投标报价:*******.*元承诺工期:***日历天项目负责人:谢冬香注册证号: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次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日,公示起始日期为:****年**月*日-****年**月*日。对上述结果如有异议,请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委令第**号)的规定和程序。本次招标不接受无利害关系个人投诉,投诉人必须是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施工企业,投诉人应当在公示截止时间前提交书面投诉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投诉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否则不予受理。向如下单位投诉:招标监督单位:吉水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标人:吉水县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新建工程(吉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项目部联系人:刘先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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