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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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if !supportLists]·[endif]标题:[if !supportLists]·[endif]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if !supportLists]·[endif]索引号:[if !supportLists]·[endif]****-*************[if !supportLists]·[endif]主题分类:[if !supportLists]·[endif]公示公告[if !supportLists]·[endif]文号:[if !supportLists]·[endif]****年第**号[if !supportLists]·[endif]所属机构:[if !supportLists]·[endif]计量司[if !supportLists]·[endif]成文日期:[if !supportLists]·[endif]****年**月**日[if !supportLists]·[endif]发布日期:[if !supportLists]·[endif]****年**月**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进行周期检定。
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年*月*日起实行强制检定。鼓励各地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方式、强检范围及说明见《目录》。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年第**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止。
特此公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市场监管总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