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关于向冯昭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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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昭云: 经立案调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擅自在信宜市迎宾大道南***号后一巷涂燕屋内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的诊疗活动;*.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信卫医证保〔****〕******号)保存的药品器械;*.罚款伍万元整(*****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你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年**月**日通过国内挂号信函方式向你邮寄送达(邮件编号:XA***********)《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卫医罚〔****〕***号),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月**日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卫医罚〔****〕***号),公告期为发布本公告的次日起**日内。请你自公告期内到信宜市环山路信宜市卫生监督所医疗股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日内,依法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信宜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卫医罚〔****〕***号)信宜市卫生健康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