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0000吨凝胶软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表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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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吨凝胶软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泉永环评〔****〕表**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吨凝胶软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编制的《年产*****吨凝胶软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东平镇太山村***号,本次扩建新增生产规范为年产*****吨凝胶软糖及其配套工程,扩建后总生产规模为年产*****吨糖果。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泉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基本符合《永春县工业园区专项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永春县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评审意见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水污染防治。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锅炉废水及设备、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应集中收集后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气浮池+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项目入网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表*B等级标准)。*、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食堂油烟依托现有油烟净化器设施处理后通过DA***排气筒排放;现有项目的干燥及冷却工序产生的粉尘应经各自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两根不低于**m高排气筒(DA***、DA***)排放;现有项目的粉回收工序产生的粉尘均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m高排气筒(DA***)排放;新增燃天然气锅炉废气应通过不低于*m高排气筒(DA***)排放;扩建项目的干燥及冷却工序产生的粉尘应经各自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两根不低于**m高排气筒(DA***、DA***)排放;扩建项目的粉回收工序产生的粉尘均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m高排气筒(DA***)排放。应采取严格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配料、投料工序应在封闭车间操作,并合理优化操作流程,污水处理设施应密闭运行并应定期喷洒除臭剂,减少各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工序粉尘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相关标准限值;燃天然气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燃气标准;污水处理设施恶臭气体中的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南侧、西侧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类标准,厂界北侧、东侧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类标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COD≤*.****t/a、NH*-N≤*.****t/a,SO*≤*.***t/a、NOX≤*.***t/a,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城管、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