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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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在淳安县千岛湖镇负责施工的“千岛湖望江垄公共电梯项目”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尘土飞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决定。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至你单位,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综执罚告字〔****〕第******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期限为**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综执罚告字〔****〕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