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南京市鼓楼区胡蓉水果经营部与甄茂胜、滁州市泰源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2023)皖1102民初5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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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皖****民初****号
甄茂胜、滁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胡蓉水果经营部与被告甄茂胜、滁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