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甸旺家便利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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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宁乡甸旺家便利店经营的“湘米烧酒”有*批次食品不合格,内容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CB/T *****-****《固液法白酒(含第*号修改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单位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我单位对宁乡甸旺家便利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经营不合格“湘米烧酒”。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从宁乡县玉潭镇成茂食品商行以**元/瓶的价格购进千壶客牌“湘米烧酒”*瓶,进货金额共计***元。而后,以**元/瓶的价格置于店内对外销售,至案发上述*瓶“湘米烧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元,从中获利**元。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当事人于*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因监督抽检与结果反馈时间跨度较大,未实现对该批次“湘米烧酒”的有效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销售酒精度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白酒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涉案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国家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其行为符合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