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农用地征收转用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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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转用范围、转用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现将土地征收转用有关事宜预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宁安市****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二、拟土地征收转用位置:宁安镇红城村。三、拟土地征收转用涉及乡(镇)村:宁安镇红城村,土地征收转用面积约*.****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宁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拟被征收转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宁安市人民政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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