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关于印发《沙洋县国有出资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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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企业:为推动国有出资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经县政府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沙洋县国有出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沙洋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年*月* 日沙洋县国有出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出资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湖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应当由企业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重大措施;(二)企业经营方向、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济目标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借款、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股票、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企业裁减人员**人以上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企业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八)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九)企业应对重大法律纠纷、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及方案;(十)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十一)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标准的制定;(二)对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三)******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五)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奖励、问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四)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及服务购买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五)企业重大工程项目;(六)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七)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各企业每年初应将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的金额标准报县国资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县国资监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度和使用。主要包括:(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度和使用;(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度和使用;(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各企业每年初应将大额资金标准报县国资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三章决策原则和形式第七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二)科学决策的原则。以科学发展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 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三)权限决策的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 的职责或授予的权限进行。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 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的形式: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票决等表决方式。(一)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扩大会议,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监事会主席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三)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列席会议,监事会主席及其他相关 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四)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监事会主席及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酝酿决策*、确定议题。由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下属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经理或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同意列为议题。股份制企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并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经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由经理办公室提前征集经理班子成员意见并汇总后,由经理确定。*、调查论证。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征求意见。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县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二)集体决策(*)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通知与会。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 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 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执行末位发言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并以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三)执行决策*、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企业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并定期向企业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第十条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征求县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会议决定。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 会方可举行。可试行票决制方式,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任前公示。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天。(*)任免。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报县国资监管部门决定或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审定和 批准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第五章决策要求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 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县国资监管部门和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调查论证、沟通协商、征求意见等准备程序的,不提交会议决策。第十四条 会议若对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第十五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十六条 企业有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审议过程及参会人员本人的意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主要分歧意见;*、会议最终决定意见。第十七条 作出具体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第十八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企业应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第十九条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监管部门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必要时报县国资监管部门和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 在执行决策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县国资监管部门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企业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三重一大”的主要范围、决策 程序、决策实施、责任追究等事项,并报县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第二十四条 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县国资监管部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外派监事会检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县国资监管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县国资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所监管的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并接受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第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及时修订完善。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第二十七条 企业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实施过程等 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党务、企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权。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八)其他因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方式: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