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县国资局关于印发《沙洋县国资局出资企业 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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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经县政府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沙洋县国资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沙洋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沙洋县国资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国资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 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 (中办发〔****〕**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 意见》 (鄂办发〔****〕**号)、《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 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鄂国资考分〔****〕** 号)、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 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的通知(荆国资发〔****〕 **号)和荆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荆门市 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车改组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县国资局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其他班子成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 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 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 因公出国(境)、 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四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 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范围,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二)坚持廉洁节俭。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三)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管理、 加强监督,不断增加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透明度。(四)坚持工作需要。 既要降低不合理开支,又要保障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 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 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 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不得为企业负责 人配备公务用车;个别确因集体公务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通 过临时调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备案。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人*车配备公务用车。 配备标准为排气量*.*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 万元以内。企业其他负责人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确因工作 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可按照*人*车或多人*车配备,配备标准 为排气量*.*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万元以内。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参加公务活动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年或行驶里程 达**万公里以上;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 要求的,可以更新。 车辆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车辆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企业不得提前更新。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或已实施公务用车改 革的,实行交通补贴。其补贴额度由企业根据负责人工作岗位 和任务合理确定,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控制在每月***元以 内,副职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控制在每月***元以内。采取发放 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在年 度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企业不得为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区域内提供公务用车。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含公务交通 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发放交通补贴。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现使用的公务用车,折余价值低于配备标准的应继续使用,高于配备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理,商务车及越野车不得作为企业负责人的固定用车。企业 购置公务用车时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汽车和新 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新购车辆内饰费用控制在购车价的*%以内。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 占用子企业或其他相关利益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机要通讯、应急保 障、商务招待等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保留一定数量的一般公务 用车和业务保障用车。企业应加强此类车辆的管理, 防止公车私用。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平方米 以内,其他负责人控制在**平方米以内。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 指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含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确因异地兼职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从简从严安排。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应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第十五条 企业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企业不得借办公用房未达标之名,增加新的办公用房面积。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 办公用房室内装饰、家具配备应控制在*.*万元以内,严禁配置 高档家具及高档办公用品等。企业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作为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第四章 培训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结合职工教育 经费提取及使用管理等规定,制定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 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第十七条 企业除上级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各 类必要培训外,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及与培训无关的费用。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 以及为取得学 位、专业课进修、专业资格证书等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及各类高收费培训项目,其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第五章 国内差旅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国内公务差旅活动可乘坐火车软席( 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不含旅 游船)三等舱。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住宿、就餐等费用 标准参照《沙洋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版)》 (沙财行规〔****〕**号)执行。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应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以及非业务性的差旅活动,严禁迎来送往,严禁以业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 定点饭店或接待单位有内部接待场所的,应当在上述场所安排食宿。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超标及超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第六章 出国(境)管理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严格履行报 批手续,参照《外交部、 中央外办、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 (中 办发〔****〕**号)执行,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和出国(境)天 数,不得安排与出国(境)任务无关人员随行。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以及非业务性的差旅活动。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不得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出 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逗留时间。严格执行各项费用标准,从严控制费用支出。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伙食费及公杂费等标准,参照《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鄂财行发〔****〕**号)执行。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 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不得 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把出国作为负责人个人待遇,不得报销负责人与出国(境)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第七章 业务招待管理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 务合理需要,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 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企业负责人在商业谈判或商业 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属于商务招待,接待标准 参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荆财行发〔** **〕**号)执行;企业负责人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 的活动属于外事招待。企业负责人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的活动属于其他公务招待。外事招待时,招待对象*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 招待对象超过*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 的二分之一。企业负责人进行招待活动,应首选本企业食堂或 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不得提供鱼翅、 燕窝等高档菜肴。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当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如实准确体现。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外事招待时要务实节俭,宴请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县级领导出面招待的费用( 含酒水饮料)标准控制在每次人均***元以内,其他控制在每次 人均***元以内。赠送纪念品应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 为主要目的,赠送纪念品价格标准不得超过每次人均***元。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务招待时,原则上应在本企 业内部接待,从严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餐 饮、私人会所等场所消费,不提供香烟、不上高档酒、不赠送 纪念品。接待费用标准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 总额控制。企业要建立业务招待审批制度, 明确业务招待的申 请、审批、报销等流程,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指定 一名企业领导负责业务招待费用审批工作。企业业务招待费用 报销要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如实反映招 待情况,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得将招待费用开支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名义虚列、隐藏。第八章 通信管理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在限额内由企业据实核 销。企业要参照本地通信市场资费标准和企业负责人岗位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移动通信费用补贴标准:企业正职每月不超过***元,副职每月不超过***元,超过部分费用自理。第三十三条 负责国际业务等特殊岗位人员的费用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现金形式的通信补贴。不得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第三十五条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含通信补贴的,不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或发放通信补贴。第九章 纪律要求第三十六条 企业因非政策性因素亏损、处于被托管、重 组脱困, 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企业负责人 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适当降低住宿费标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增长。第三十七条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 费。企业不得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第三十八条 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 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培训、 购置住宅、房屋装修和物业管理等各种费用,禁止用公款为企 业负责人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第三十九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个人费用支出;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消费。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 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自印发职务 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第十章 管理监督第四十一条 企业集团是各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 遇、业务支出实施细则,指导子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 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企业党组织要把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纳入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责任目标管理,开展经常性理想信念、职 业道德、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不断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自觉性。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办法要求,结合生产经营 实际,修订完善集团负责人及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 务支出管理办法。集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报 县国资局备案。实施合并重组、 出资新设的企业应于成立*个月内将相关管理办法报县国资局备案。企业应不断完善内部审批制度,对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标准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事项,应明确条件、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对境外子企业、参股企业中由集团管理的负责人,集团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明确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办法及本通知要求,结合企 业生产经营实际,分级分档确定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各项管理要求及标准。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副职负责人水平。第四十四条 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编制企业负 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年度预算,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 制,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 用的年度预算报县国资局备案。 预算需调整的,于每年**月** 日前将调整方案报县国资局备案。对无特殊原因,年度预算执 行偏差过大或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大幅高于市出资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将发放管理提示函或约谈企业分管负责人。第四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开展 自查自纠和专项督查,持续推进作风建设。企业内部财务、审 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 系,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督促问 题整改。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 执行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民主评议。第四十七条 县国资局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加强 日常监督和抽查督查力度,并接受审计监督。 一经发现报送年 度预算执行情况虚假、违反或未正确履行有关规定的企业,严 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视情节轻重, 由有关机 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 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其**%至**%当年绩效年薪;对于需 要给予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扣减其当年全部绩效年薪。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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