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大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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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按照宪法、选举法的规定,其选举产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比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一种是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这里要注意的是,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而不是获得参加投票的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为了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代表法专门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共享有七项权利、七项义务。七项权利分别是: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七项义务分别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实践中,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会有交叉,体现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代表需要处理好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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