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灌南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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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箱:****** 通讯地址:灌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 编:******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新建年产****吨消失模铸件项目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沿海产业中小企业园B* 项目为新建,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沿海产业中小企业园B*。用地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吨消失模铸件生产能力。 *.废水: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按《报告表》要求,循环冷却水定期补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接管至灌南沿海产业中小企业园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废水不得外排。*.废气:项目在工程设计及建设中,应不断优化完善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产污工段均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加强废气的收集处置,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项目新建排气筒*根。熔化、砂处理、清理抛丸工段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不低于**m排气筒(DA***)排放;浇铸工段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和涂覆涂料及干燥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不低于**m排气筒(DA***)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中相关标准,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噪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运营期项目厂界东侧及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噪声排放限值,南侧及西侧噪声执行*类噪声排放限值。*.固废: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号)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连****** 年处理建筑装潢垃圾**万吨、年产*万吨机制沙及**万吨水稳技改项目 江苏省灌南经济开发区(东区)新莞路 * 号 项目为新建,位于江苏省灌南经济开发区(东区)新莞路*号。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处理建筑装潢垃圾**万吨、年产*万吨机制沙及**万吨水稳生产能力。 *.废水: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按《报告表》要求,洗砂过程废水经二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洗砂工段;道路、车辆冲洗废水经二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冲洗工段,项目废水不得外排。*.废气:项目在工程设计及建设中,应不断优化完善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产污工段均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加强废气的收集处置,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项目新建排气筒*根。该项目各生产线产生的有组织粉尘通过经集气罩或负压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粉尘经洒水降尘、自然沉降或者舱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该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中相关标准,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噪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噪声排放限值。*.固废: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号)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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