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应急部正式明确:企业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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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应急管理部发布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自****年*月**日起施行)
未对承包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或未定期安全检查的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明确!
****年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直接罚款!新安法已生效,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去掉了“可以”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修改后的内容为:第一百条零三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国家消防救援局
发布《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五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七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