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标题:豫1327环罚决字〔2023〕16号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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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决字〔****〕**号当事人:杨青玉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河南省社旗县潘河街道贺新庄村韦北店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养殖场外自然沟内。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年**月**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豫****环罚告字〔****〕**号),告知内容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万元),以及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于****年**月**日送达后,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经营的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养殖场外自然沟内”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裁量基准)裁量如下;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A):当事人经营的养殖场属规模以下养殖场,粪污产生量较小,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对外排粪污进行清理。鉴于此事实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为*;其他裁量因素(B*)企业规模:当事人经营的养殖场目前存栏育肥猪***头,结合目前生猪市场价,当事人经营的养殖场年营业收入小于**万元每年,据此核定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 (B*)管理类别:当事人经营的养殖场属规模以下养殖场,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应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B*)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年**月*日凌晨开始,已纠正违法行为,因此违法时间不满一个月,裁量等级为*;(B*)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在*日内改正,裁量等级为*;(B*)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当事人经营的养殖场是首次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B*)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当事人经营的养殖场位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B*)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B*)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结合本案案情,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元,法定处罚下限(N):****元;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得出最终裁量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至社旗农商银行;银行账号:********************;户名:社旗县非税收入。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社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西三楼***房间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