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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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平:因你实施了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四)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规定,且违法程度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综执不罚决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机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综执不罚决字〔****〕第******号)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号联系人:朱仁波、潘朝杰电话:****-********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年**月**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pdf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综执不罚决字〔****〕第******号.pdf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