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以案说法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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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农业农村局深入开展“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大力治理使用禁限用农药以及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使用行为,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王某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不合格实用农产品核查处置的通知》(乐农函[****]***号),该函显示:乐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当事人处抽检的豇豆“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不符合GB****-****、GB****.*-****的要求。本机关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合格无异议,并陈述该批豇豆全部用于自食,没有销售。****年*月**日,本机关将当事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案移送至夹江县公安局,****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了夹江县公安局发送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乙酰甲胺磷属限制性使用农药,禁止使用于豇豆,甲胺磷为禁用农药,当事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机关于****月**月*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夹农(农安)告[****]*号留置送达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收到告知书起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当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从不是主观上故意违法、没有造成危害、积极减轻危害后果三方面请求我局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系被动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本机关对当事人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之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马某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年*月*日本机关在当事人处抽检豇豆,委托******检测,*月**日本机关收到******出具的检验报告(NO.****-***-****),该报告显示:本机关在当事人处抽检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GB****-****、GB****.*-****的要求。本机关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合格无异议,并陈述该批豇豆部分用于自食,剩余的卖了***-***元。****年*月**日,本机关将当事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案移送至夹江县公安局,****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了夹江县公安局发送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夹公(食药环侦大队)不立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克百威属限制性使用农药,禁止使用于豇豆,当事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机关于****月**月*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夹农(农安)告[****]*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收到告知书起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当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从不是主观上故意违法、没有造成危害、积极减轻危害后果三方面请求我局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系被动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本机关对当事人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之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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