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市监处罚[2023]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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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罚[****]***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沙燕注册号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业务案行政处罚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行为;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的罚款****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月*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市监处罚[****]***号当事人:沙燕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广西北流市新丰镇*********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流市新丰镇***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店铺内发现有卷烟一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局对该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年**月**日,我局决定对沙燕涉嫌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进行立案调查。 ****年**月**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树辉、岑林在平政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沙燕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如实制作了《询问笔录》。截止****年**月**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截止****年**月**日,当事人未经我局核准登记从事经营副食店活动。****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店铺内发现有**mm硬盒真龙(海韵)等**个品种共***包香烟。当事人将上列香烟陈列在店内销售。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所销售的卷烟是从其老公另一间店铺购进。据北流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价格计算,扣押的香烟货值为*****元。当事人没有进货记录、经营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现场笔录*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零售业务; *、现场照片*张,证明在当事人店铺内发现烟草制品在销售;*、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经营业务;*、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北市监强字[****]*****号)、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号),证明在当事人处发现的烟草制品已被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北流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份,证明在当事人处发现的烟草制品的货值。案件性质: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未经我局设立登记经营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无营业执照从事副食店的行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北市监罚告[****]*****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我局设立登记经营副食店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行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的罚款****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名称:北流市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款,并到我局办理结案手续;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doc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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