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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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年**月**日对当事******等*家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案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蒲企处字〔****〕*号)。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蒲企处字〔****〕*号)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蒲企处字〔****〕*号)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处罚决定书.pdf附件.***.******.*** 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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