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兴安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定期督查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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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定期督查的工作机制全县各预算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定期督查,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及时支付,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以公开、平等、及时、真实为原则,客观反映各采购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的高度重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主体责任情况。推动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重要性,秉持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维供应商合法权益,保护好市场主体,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二、本制度所指的工作情况是指各预算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情况。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四、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要认真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精打细算,把好政府采购项目决策关、论证关,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纳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足额安排资金,预算单位启动项目政府采购程序,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并明确资金支付程序,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启动政府采购程序。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责任。预算单位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日。六、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预算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内容包括合同的约定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和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七、?本机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兴安县采购中心???????????????????????????????????????????????????????????????****年*月*日兴安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定期督查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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