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周宁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处置一批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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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于****年*月至****年**月在城区开展执法过程中,对部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有关物品依法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但个别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我局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请相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携带我局下达的相关执法文书到周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将视同相关当事人放弃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所有权,我局将依法对该批物品进行集中处置。特此公告联系地址:周宁县狮城镇南乾路*号城市管理局(龙潭小区旁) 联系电话:****-*******周宁县城市管理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