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哈密国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转让持有哈密国投景峡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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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持有哈密国*********%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新疆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N****GQ******项目名称
******转让持有哈密国*********%股权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一、标的企业在建工程为投资建设的**MW光伏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该项目为“疆电外送”哈密-郑州正负***千伏特高压外送直流通道配套送出光伏建设计划内项目 (指标) 重新调整项目,于****年**月**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备案证编码********。建设规模*万千瓦,建设地点哈密东南部景峡区域,选用***瓦单晶硅双面组件******块,均为固定可调式支架安装,选用****千瓦逆变器**台。截止评估基准日,该项目尚未完工交付。 二、标的企业一项使用权资产为标的企业租赁转让方的景峡**MW 光伏项目用地,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租赁日期为 **** 年 * 月 **日-**** 年 * 月**日,租金为***万元/年。 三、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尚未取得《发电许可证》,已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报材料,相关手续尚未审批完毕。 四、**** 年*月*日,******将持有的哈密国*********%股权(****万股)质押登记至国电电******。国电电******同意本次股权挂牌工作,但保留股权质押项下的债权追偿的权利,后期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解押工作。 五、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注册资本金尚未实缴,受让方须继续履行缴纳义务。 六、标的企业对转让方应付账款 *** 万元土地租赁费及其他应付款**.*万元为向转让方的借款。 七、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八、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