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北川鑫宏矿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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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绵北环责改字〔****〕********:
社会信用代码:*****************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卞建华身份证号码:*****************
地址: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辕门村*组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月**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年产**万吨石灰石开采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砂石生产线破碎、传输、厂房、皮带传输落料口等易产生扬尘的环节未采取封闭等集中收集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对干法制砂生产线破碎、传输、皮带传输落料口、厂房采取封闭等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