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隆(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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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隆(大连)*********%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北交互联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S******D************项目名称 祥隆(大连)*********%股权转让方名称 祥隆(香港)有限公司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依据******出具的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第****号):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存货为位落于普兰店经济开发区长店堡社区的*宗土地使用权,截止评估基准日已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契税及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暂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评估单位已出具相关说明,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纠纷。 (*)根据企业****年*月*日与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GO**、****-GO**)第十六条约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受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截至评估基准日,*地块均尚未开工,开工日期已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 *、 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进行尽职调查时,******商业秘密,须向北交所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及《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领取联系人:王先生:***********)后方可查看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 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本项目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家及*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同意在成功受让本项目后,如转让方需要,将全力配合转让方办理交易价款出境事宜。 (*)同意转让标的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本方已知晓标的企业于****年*月*日与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合同编号:****-GO**、****-GO**);本方已全面了解合同中关于涉及土地开工日期已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的事实,由此产生的风险我方自行承担。土地所涉及的开工手续,由本方自行办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委托方式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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