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周丽琦涉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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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琦:因你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年*月*日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本局认为:当事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我局现对你拟作出如下决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文号为温龙市监罚告〔****〕***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articlecontent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