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关于开展佛山市禅城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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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将于****年*月开始。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开展普查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为禅城区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抽中的个体经营户。  二、请您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统计台账和财务报表等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您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您所填报的普查数据严格保密。这些数据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您的利益,请及时致电联系我们。各地普查机构联系电话如下:单位业务咨询电话投诉建议电话禅城区经普办****-************-********南庄镇经普办****-************-********石湾镇街道经普办****-************-********张槎街道经普办****-************-************-********祖庙街道经普办****-************-********    佛山市禅城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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